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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证券期货业协会设立于2002年10月18日,是依法成立的甘肃辖区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,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,接受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、甘肃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、监督与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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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员守则

作者: 来源: 时间:2021-04-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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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 为规范调解员行为, 保证调解员公平、公正、有效地调解 期货业务 纠纷,依据《 中国期货业协会 调解 规则 》制定本守则。

第二条   调解员应 独立、公正 、勤勉、谨慎地行使自己的职责,通过调解的方式 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。

第三条   调解员接受选定或指定时,应保证其为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。

第四条   调解员应当主动向 当事人及受理机构 披露任何有可能被认为对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的情况。如有上述情况,足以影响调解公正进行的,不得担任该纠纷的调解员。 
    第五条   调解员在调解程序正式开始前,应当 表明身份, 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基本程序、调解员在调解中的作用以及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,确认当事人已经接受调解规则 。 
    第六条   调解员应当认真 审阅和研究纠纷的全部文件和材料, 充分了解 争议的关键性问题。 
    第七条   调解员应当从法律和 期货业务两个方面 向当事人客观地讲释案情,帮助当事人分析争议的要点和当事人各自的责任,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,逐步减少分歧,达成最后 的调 解协议。 

第八条  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,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 , 不得有偏向 任何 一方当事人的言行。 

第九条  调解员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利益, 徇私舞弊 。
    第十条   调解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,不得泄露调解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, 不得对外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情况,包括案情、调解过程、调解结果等。 
    第十一条   调解员在调解 不成功 之后, 不得在其后就同一纠纷进行的仲裁程序中担任仲裁员, 就同一纠纷进行的 仲裁或诉讼程序中 担任 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顾问 。

第十二条  调解员违反本规定的,调解委员会可以给予其批评警示并责令改正,情节严重的,予以解聘。

    第十三条  本守则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 

    第十四条  本守则 由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 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,自2014年3月12日起实施 。